工程建设管理中常见问题及审计建议

发布日期:2016-03-30 16:34 [ ] 浏览次数:

工程建设领域是引发各种腐败的高风险区,“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阜宁县审计局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查找项目在建设管理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联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工程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审计建议。

一、 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工程发包方面

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为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将工程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招标条件从而自行招标,或以主体工程招标为掩护,将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直接发包,将本应与主体工程统一发包的项目设计、监理等业务进行单列,因不足法定招标额度而直接发包。

 2.“小头大尾”发包工程。部分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对不中意的施工单位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执行,对中意的施工单位以变更的方式追加工程量,甚至改变原发包条件。

3.设置障碍,明招暗定。项目建设时,因不敢公然违背有关规定而不履行招投标程序,表面上进行招标投标,实则发布带有苛刻条件的招标公告,以两次流标为由,直接发包工程。

4.阴阳合同,另搞一套。部分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中标后,建设双方改变招投标承诺的付款方式,材料供应、工期等实质性条款,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另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5.违规评标。部分项目在进行招标时,评标委员会未能发现投标文件重大算术性错误、改变招标文件等问题,导致让本应为废标的施工单位中标。

(二)现场管理方面

1.违规签订补充协议。部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双方签订改变招投标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改变项目工期、付款方式、材料单价和材差调整、措施费或不予下浮等条款,以此增加工程造价。

2.提高设计标准。施工图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加上建设单位未进行限额设计。因此,设计单位往往只考虑项目建设的安全性,不考虑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故在设计时高标准设计,增加工程造价。

3.设计变更频繁。由于设计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增减工程内容、设计错误、遗漏、使用的材料品种改变等设计变更。造成了施工过程中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二次设计。

4.重复签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将应含在措施费中的工程,包含在定额中的施工内容,用现场签证的方式重复计量。

5.虚假签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签证内容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虚增工程量,对那些因变更而减少的分项工程故意漏签,而对那些隐蔽工程签证,利用其隐蔽性,多计工程量。

6.签证不规范。存在签证的手续不齐全,现场签证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签证的材料单价明显高于市场行情或本地材料信息指导价。

(三)建设资金管理方面

  1.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为了防止施工单位中止合同,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建设工程招标时都约定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但有关部门却忽视了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导致部分施工单位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2.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需要付款。有的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比较随意,主要表现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和工程进度需要付款,付款依据不充分等方面。

3.超审定价支付工程款。有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的比例和文件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过多,或未经审计已全额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无法结算,长期挂账,同时,导致施工单位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 针对工程建设管理中常见问题的审计建议

(一)强化有效监督,完善监督体系。

1.出台招投标管理制度,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管机构、统一资格预审、统一专家评委、统一监管法规的“五统一”。

2.实行主体工程和服务业务“捆绑式”招标。对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县审计局一律不得进入审计程序,相关建设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公共资金支付工程款项。

3.建立健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廉政准入制度,评标、中标等级打分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监管制度,将对违规行为的“一时处理”转变为长效监督和惩戒。

(二)强化变更、签证审批,严控工程建设管理。

1.对项目设计业务推行限额设计,在不增加项目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控制设计变更总量。确需变更且变更金额在规定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一律由县财政局概预算评审中心对该事项进行评审,报县领导同意后,该项变更方可实施。

2.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将审计监督延伸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内审机构和人员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资金的管理、工程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等各环节的审查和监督。

3.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限制负责签证人员的权限,根据签证费用的大小,建立不同层次的签认和审批制度,且在合同中应约定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的签证权限,涉及金额较小的内容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和项目有关参与单位共同签字认可,涉及金额较大的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提请审批。

4.发挥执法监察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工程量变更、资金运作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堵塞工程量设计变更中的漏洞,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市场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强化建设资金支付,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1.认真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发挥基建财务事后监督、管理和评价的职能。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要及时主动对支出项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合规等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内容一律不得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2.以合同规定或工程进度需要付款,严把资金拨付关。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严格依据施工合同,根据工程进度、审定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和批准的拨款额度,经审查与相关法规相符后方可付款,杜绝凭单位领导指示等随意付款现象。
   3.充分发挥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职能。在严格资金管理、把好资金支付关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周密计划,妥善管理,做好工程款拨付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汪龙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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