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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9-09-16 17:35 [ ] 浏览次数:

近年来,通过“套路贷”和“高利贷”套取财物、暴力催收等非法活动层出不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套路贷”是指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金融行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列为重拳打击对象。2018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业务活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宣传活动的通知》(盐金监发〔2019〕52号)要求,郑重提醒相关被审计单位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开展贷款业务。具体告知如下:

1、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

2、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定价,不得在合同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虚假合同”,借贷双方必须各持相一致的合同原件。

3、不得通过制造银行走账流水,造成已向借款人交付全部贷款金额的假象;不得将不合理的高息、罚息等通过制造银行流水及签订“连环合同”方式变造为新的贷款本金。

5、不得以不回短信(微信)、不接电话、财务没空等各种理由,有意造成贷款逾期,不得通过显失公平的高额“违约金”或“罚息”等进行获利,甚至作为主要获利手段。不得采取辱骂恐吓、毁坏名誉、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催收。

6、不得通过车辆的抵押、房屋网签等手段,非法变卖、处置借款人车辆、房屋等,侵占借款人财物。

同时,提醒相关被审计单位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作为金融消费者时,切实增强防范意识,远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保持警惕,审慎选择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留存相关证据。如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或12345政府热线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盐城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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