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扶持一些地方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的定向的生活补助金或生产扶持金,这样的专项资金往往惠及群众面小,资金量小,实施周期根据政策变化会有调整或终止。对这种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不仅要关注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发放流程的真实有效,更应该关注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对地方经济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要研究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有机融合,适时对政策内容和实施办法进行调整。
笔者在地方老渔民生活补助资金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项政策的由来、政策经历的调整变化、政策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阻力和评判政策存在意义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通过对渔村现有享受政策补助的渔民进行走访调查和对十多年前政策制定缘由的追溯,发现老渔民专项补助既对地方4个渔村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起到了帮扶作用,也是对这些渔民在实施湿地保护、统筹滩涂渔业活动以及在集体渔业生产中作出贡献的一种认可和安抚,所以该项政策在受惠渔民生存期内有帮扶和促进地方稳定的作用。
审计中,一是敦促区农业农村局对政策实施过程出现的因主体责任意识淡泊导致的补助金滞后发放、覆盖面不完全和相关监管缺失等现象进行了即知即改;二是通过审计报告的详细分析反映该项政策存在的意义,对该项地方政策制定实施和产生的社会效益作出评价;三是联合区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对该项地方政策与一系列国家补助政策的融合进行研究改进,确保渔民的利益,也推动现行国家保障政策的规范运行。经过审计工作后,有关部门对漏发的符合条件的渔民进行了严格鉴定补充,规范划定补助群体,地方老渔民的生活补助金拿的有根据有底气,群众的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盐城市大丰区审计局 朱梅影)
